【關於同志婚姻與收養】
今天是兒童節,在此祝福所有小朋友兒童節快樂,不論你/妳們來自怎麼樣的家庭,你/妳們都有快樂與受到良好照顧的權利。
在這個重要的日子裡,我想談談家庭和孩子的未來,還有我在律師執業過程的一些想法。
去年十月,我參加立法院舉辦的「同性婚姻及收養公聽會」。身為家事律師,我見過各式各樣不同階級的男男女女,看過各種不適任的父母、被忽略操弄的孩子。根據衛福部的統計,兒童少年受虐事件,70%的施暴者是父母。過去三年,每年有近200個孩子被遺棄,700個孩子是在不被期望下出生。
每個悲傷的案例,每個在家庭中受到傷害的孩子,都在我執業的過程中,對我造成很大的影響。我相信,孩子的教養,並不因為家長組成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而有差異,決定孩子快樂與生活美滿與否的主要因素,在於家長是否能給孩子滿滿的愛,家長是否具有教養的能力與意願,這些都是我們後天用心、學習而來。所以,「同性戀伴侶不具備親職教養的能力」的論點就是實實在在的歧視,我認為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,法律都應保障人民收養孩子的權利。
我一直相信,真正的性別平等,不應僅是公共領域的機會平等,而是法律上去除歧視的實質平等。作為法律人,我認為我們不該在肯認異性戀男女擁有結婚權利的同時,卻將同性伴侶結為連理的權利拒絕在國家法律之外。婚姻制度是法律承認人和人之間親密關係的一種形式,當異性戀伴侶能夠進入婚姻、給予彼此承諾和責任時,為什麼可以將同志擋在基本權利的門外?同時,我也希望制度設計上能夠開展更多關於親密關係的想像,讓彼此相愛的人們能夠自由選擇適合自己關係的樣態,鬆綁目前婚姻制度的壟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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🌹李晏榕的信念和實踐:http://www.storm.mg/article/36954
🌹照片轉自:風傳媒,余志偉攝